退貨政策
1. 訂單日起7天內可退換貨。購買後將不予退款,除非商品缺貨。本協議項下的所有付款均不可撤銷、不可退款。
2. 退換貨時,必須原包裝退回,無損壞,且不存在影響該商品轉售的因素。
該標準包括:
未使用和未清洗的物品
盒子和配件(例如鞋釘和鞋袋)
均處於全新狀態
物品完好無損且狀況適合轉售
3. 換貨僅限一次,所產生的稅金、運費等費用不予退還。
4.產生費用
所有形式的稅費,如付款費、運費、手續費等,均由客戶負責支付。若拒絕支付此類費用,香港田徑釘鞋保留取消訂單的權利,且不予賠償。
5. 如有任何業務相關爭議,香港田徑釘鞋保留最終決定權。